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馅井、火攻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