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送交或者没收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作如下处理:(一)野生动物活体放归原生存的自然环境或者适宜该动物生存的自然环境;(二)野生动物死体或者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出售、利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