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送交或者没收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作如下处理:

(一)野生动物活体放归原生存的自然环境或者适宜该动物生存的自然环境;

(二)野生动物死体或者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出售、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9,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