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伤病、受困、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积极救护,并及时报告、送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严禁伤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