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改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防止污染、破坏。

野生动物的生存因自然灾害受到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抢救措施,减少损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