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因特殊原因需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的,应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