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

因特殊原因需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的,应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