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七条已废止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设立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倒卖和伪造。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