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八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用工登记;(二)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求职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咨询服务;(四)组织劳动力供求双方洽谈;(五)向社会公布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六)指导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介绍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