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六条已废止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章程;(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三)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四)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