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第五条已废止劳动行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经过批准,可以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