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劳动行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经过批准,可以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