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未按规定刊播招工、招聘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