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不如实介绍用人单位情况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招收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