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