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