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与监督下,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实行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劳动中介服务场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