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有关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