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停办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申请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