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公安、工商行政、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