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冠以省名的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