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对劳动力市场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