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对劳动力市场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