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按照要求提供其他有效证件。

从事特殊工种的求职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