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者择业求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