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