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有效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除公共管沟容量不足外,不得另行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要求逐步改造入地。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