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