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