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依据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以划拨土地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