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以出让方式提供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作为该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