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实地定位、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部门放线回执单及竣工测量报告,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