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