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一)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二)依据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