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九条有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备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