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和审批;其中,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合肥市人民政府审批。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公示并充分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