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有效各类专业规划,应当由有关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