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该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