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当事人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该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