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