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向研究开发方、转让方、咨询方、服务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申请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登记可以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