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变更、解除的,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依法被撤销、宣布无效,应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