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全省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辖市、县(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市辖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省、省辖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有关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登记申请。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