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