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机动车辆进入景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机动车辆进入环城公园游步道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