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环城公园灯饰设置应当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

环城公园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亮灯时间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科学调整。

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的灯饰应当与环城公园灯饰景观相协调,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景观协调性要求的灯饰逐步实施改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