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环城公园内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已经建成的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城公园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拆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