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环城公园内及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已经建成的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城公园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拆除。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