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环城公园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