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环城公园建设项目控制区内,除市政工程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包公祠、包公墓、清风阁等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其地域视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景观影响分析,不得破坏景观。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