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应分别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出监、解除劳动教养登记表,移交其安置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做好回访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