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对本单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制度和措施,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助教育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