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的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

(三)建筑物施工时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的;

(四)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集贸市场、仓库和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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