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六条有效民营科技企业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按照科技企业管理权限认定,并定期审核。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