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五条有效民营科技企业依法设立。其经营活动应当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研制、中间试验、生产、推广、销售为主。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合法拥有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专利等,或者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应的技术能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其中科技人员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